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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3月18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5月31日被告满某某经原告同学满某珍介绍向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并言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一拖再拖,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满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被告是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因被告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紧张,故请求延期还款,并减免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1日被告满某某经人介绍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满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定于2010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原告李某某放弃借款全部利息;被告满某某未按计划还清欠款,原告仍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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