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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就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9月14日原告贺某某就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贺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03年6月8日、2005年10月5日共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未还属实,因本人暂时经济紧张,只能想办法尽快还款,请求原告谅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后被告张某某做生意需资金先后于2003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x元,2005年10月5日借款x元,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整,并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出具借条二份为凭。原、被告对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均无约定。后原告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贺某某借款x元,定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贺某某代为垫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全

二O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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