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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就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又名曾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7月16日原告曾某就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曾某诉称:2009年6月13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当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唐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未还属实,只因现在欠账太多,但会想办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曾某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对x元欠款一直拖延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所欠原告曾某借款x元,定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650元,被告唐某某负担1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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