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苏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苏某某在经营平顶山市金泰瑞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公司在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阀门、轴承等货物的采购计划,先后送给时任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供应站副站长候玉龙(另案处理)好处费60万元人民币。2、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得到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崇志(另案处理)手中阀门、轴承等货物的采购计划,先后送给杨崇志好处费3.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行贿数额为60万元的证据不充分,苏某某及侯某龙均供述行贿数额为50万至60万,是不确定的数字;2、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不大,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被告人苏某某被传唤至检察机关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悔罪,且其年过花甲,身体状况不好。综上所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苏某某在任平顶山市金泰瑞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向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销售阀门、轴承等产品过程中,为了能持续获得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的采购计划,先后多次给予负责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采购的该公司供应站副站长候玉龙(另案处理)“好处费”约60万元人民币。

二、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得到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崇志(另案处理)手中阀门、轴承等货物的采购计划,先后送给杨崇志“好处费”3.2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供认不讳,同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侯某龙、杨崇志的供述相印证,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等与侯某龙、杨崇志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苏某某系被动归案。同案犯罪嫌疑人侯某龙、杨崇志的身份分别有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干部任免文件相证实。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的相关书证亦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好处费”共计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某行贿犯罪系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在对其进行询、讯问后,苏某某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对苏某某所作询、讯问笔录及归案经过相证实,被告人苏某某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系被动归案,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尹丽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