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
被告李某丁。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刘某己,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王某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40分许,原告睡在XXXX村X号门前看东西,当原告起来撒尿时被一辆车号为豫x的时风三轮汽车撞伤在地,原告一声惨叫,其母亲立即起身光着脚紧追车后,此时的时风三轮汽车已转弯向南顺着索凌路跑去,追到街中间约两百多米处拦住此车,争执十来分钟后,原告母亲无奈只好借用卖早饭的手机拨了110,当交警赶到后将被告李某丁人、车带走。经交警多次调解而被告李某丁却分文不付。原告受到严重的伤害,这么长时间内,原告的父母什么事情都没做成,给家庭带来了不少经济损失。原告的病现还没完全康复,仍在治疗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00元(原告后将该项诉讼请求减少至2368.19元),另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被告李某丁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原告所诉案情部分与保险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原告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被告李某丁驾驶证,行车证;3、保险单;4、病历一组;5、诊断证明;6、出院证;7、住院费票据;8、每日清单一组;9、出院病人记账项目清单。
被告保险公司逐一质证认为:1、真实性无异议,其所证明内容属实,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无法查明事故事实;2、无异议;3、只证明被告李某丁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此保险单为复印件,请法庭核实;4~9、无异议,但此一系列证据与保险公司无任何关系。
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
被告李某丁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2009年7月19日凌晨在郑州市金水区XX路二XXXX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于2009年7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左肩胛骨骨折、左胸壁皮肤擦伤。原告共花费住院医疗费2368.19元。
另查明,原告母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原告于2009年7月19日3时40分在XX路XXXX村X号门前撒尿时被撞,原告母亲听到孩子哭声后抬头看见一辆车号为豫x号的奔马车由东向南转弯上索凌路,原告母亲起身追在车后,向南追300米后追上肇事车,即豫x号时风牌三轮汽车。被告李某丁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2009年7月19日4时7分,其从住处庙李某X号出来,4时10分,驾驶豫x号时风牌三轮汽车从庙李某后街由西向东行至丰庆路X路由南向北行至国基路X路由东向西行至索凌路,沿索凌路由南向北行至二十里铺村X街调头后向南行驶50米停在路边,其驾车根本没有从XXXX村X号门前经过。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时陈述称:“李某丁的车是我亲手所抓,李某丁说他从庙李某开车到二十里铺仅用4分钟,与常理不符。”
又查明,豫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虽然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但是被告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丁既未答辩,也未举证,所以本院采信原告有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陈述,认定被告李某丁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丁的豫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2368.19元医疗费有相关票据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12天,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0元,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中认定的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2728.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王某甲赔偿2728.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涛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二Ο一Ο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鲁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