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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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郭某某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提出申诉后,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以(2008)郑刑立复字第X号通知予以驳回。2009年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顺利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楚绍京

代理审判员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二Ο一Ο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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