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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城郊老鸦陈供销合作社

被申请人(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城郊老鸦陈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诉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供销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玉梅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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