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太康县X镇建南居委会第六村X组。
负责人代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某人李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太康县X镇建南居委会第六村X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太康县X镇建南居委会第六村X组负责人代某某及委托代某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承建了被告的建筑工程,200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其工程款及违约金110万元,并于当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愿将房地产一处抵押给原告清偿债务,后经被告委托对该房地产评估价值265万元,原告为实现抵押权,被告从原告处分七次借款153.56万元,截止2010年10月30日利息为7.2922万元,本息合计160.8522万元,被告借款后,仍未兑现低押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0.8522万元。
被告太康县X镇建南居委会第六村X组辩称:被告借原告吴某某款属实,现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承建了被告的建筑工程,200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110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愿以房地产一处低押给原告,后经被告委托评估,该房地产价值265万余元。原告吴某某为实现抵押权,于2009年8月5日、2010年2月10日、6月3日、29日、7月5日、20日分别借给被告现金x元、x元、x元、x元、x元、10万元,约定月息1%。2009年9月25日原告借给被告2600元,无利息,上述借款合计153.56万元。但至今原告未能实现抵押权,被告亦无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书、房地产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3.56万元的事实清楚,且双方认可,按照原、被告的约定,截止2010年10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x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康县X镇建南居委会第六村X组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息x元(2010年10月31日后利息另计)。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游合营
审判员许战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