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X街道办事处宋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红超(又名李某超)组长。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翟某某与孟州市X街道办事处宋村X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翟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6)孟民初字第8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期翟某某养殖场在二年内搬迁,腾清地面上所有附属物。(从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7日止)。
二、翟某某以前所欠承包金一次付清并交于一组(已履行)。
三、宋村X村民小组安排翟某某新厂址,在滩养殖街路南边,具体事项另立合同。
四、本合同签订后,以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作废。
五、饲养街新厂址,每亩300元,合同从2010年8月7日开始计算15年,如果家、滩动地时,翟某某家地不分,全部分到滩,计算承包合同面积。未动地前,应履行合同,动地后,减去应分地数,多余部分,按合同执行。
一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宋村X村民小组承担。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邮寄专递费120元由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王文龙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