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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服务部与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密市X路中段。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国强,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矿区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矿区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杰、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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