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密市X路中段。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国强,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矿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矿区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矿区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杰、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