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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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车王村村民,住(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洛川县X镇西贝兴行政村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洛川县中学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寇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某某已于2010年4月26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民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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