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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

被告李某。

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惠平独任审判。因被告李某去向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婚后,为被告参与赌博,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初开始,被告外出参与赌博,至今未回过家,双方之间没有联系。现夫妻之间已三年多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初恋爱,2005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李某自2007年初外出后至今未归,去向不明。2010年3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上海市青浦区X街道复兴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本院对李某开的调查笔录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鉴于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又对以上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在较长时间内外出未归,且不知去向,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表示不要求处理财产,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吴海明

审判员周惠平

代理审判员 移拗`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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