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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丙、余某丁诉周某金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乙,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郭某甲、余某乙与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3日,郭某甲、余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郭某甲、余某乙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甲、余某乙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甲、余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董庶

代理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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