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a与被告何a、金a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a,女,汉族。

被告何a,男,汉族。

被告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a与被告何a、金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5年2月7日,因被告何a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被告金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被告家做保姆,当时被告何a以炒股为业,被告金a开厂,生活富裕。2003年8月,何a许以高额利息,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同年10月20日,两被告辞退了原告,但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方至今不还。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

原告提交本院借条1张。

被告何a未作答辩。

被告金a辩称,对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条是否真实均有异议;2003年10月,我与何a离婚后,原告拿了借条来找我,才知道此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被告金a对原告提供本院的借条有异议,认为借条上“何a”签名与被告何a在离婚协议公证书上的签名不一致。

诉讼中,经原申请本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借条上“何a”签名与被告何a在离婚协议公证书上的签名一致。对于鉴定结论,原告徐a和被告金a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a和被告金a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结婚),原告徐a原系两被告的家庭保姆。2003年8月31日,被告何a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徐a人民币x元,还款日至2004年8月31日”。2003年11月4日,被告何a和被告金a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财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1、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产尚欠贷款由金a偿还;2、牌照为沪x轿车贷款由金a偿还;3、其他动产有冰箱、空调等;以上财产何a占40%,金a占60%,金a同意支付何a30万元等”;协议对本案债务未作约定。2003年10月,两被告辞退了原告,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经对借条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证明原告陈述的被告何a于2003年8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何a和被告金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金a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何a个人借款,故本院确认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借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a、金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a人民币3万元。

案件受理费1210元,鉴定费1000元,两项合计2210元,由被告何a、金a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玉弟

审判员彭雄辉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黄某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