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住(略)。
被告上海市某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原告曹某诉被告上海市某民政局不依法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案,于2010年6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曹某勇负担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徐芳芳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