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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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