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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甲与张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龙某甲就与被告张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到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龙某。婚初原、被告在外打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4月,被告从深圳回娘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双方失去联系。被告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也不抚养小孩,小孩都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原、被告现在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名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3、婚生小孩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大部分不是事实,但原告同意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不承担原告所说的无理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30日,双方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龙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相骂,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以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被告经手的债务有x多元;原告有婚前个人陪嫁财产即摩托车1台、电冰箱1台、电视机1台(已被计生部门折抵罚款而处置)、音箱1对、DVD影碟机1台、棉絮6床、棉被2床、麻将席子1床、箱子2口、脚盆1个、提桶1个及其他一些小件日用品,原、被告除个人随身生活用品外无其他个人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龙某甲与被告张某丁离婚;

二、婚生小孩龙某由原告龙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原告龙某甲自愿放弃被告张某丁承担抚养费的要求;

三、被告张某丁的个人陪嫁财产即摩托车1台、电冰箱1台、音箱1对、DVD影碟机1台、棉絮6床、棉被2床、麻将席子1床、箱子2口、脚盆1个、提桶1个及其他一些小件日用品,由被告张某丁所有。被告张某丁自愿将2床棉絮赠与原告龙某甲所有;

四、原告龙某甲经手的x多元债务由原告龙某甲负责偿还;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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