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北京市亿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辩护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令被告人郭某某、周某共同退赔河南省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周某不服,均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某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代理审判员张兆青
代理审判员牛志英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凌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