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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被告李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高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告于2002年底到廊坊市XX局工作,与被告相识、相恋。2003年1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小X。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发现双方很难沟通。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没有责任心,对原告家人冷漠,为人自私偏激,易怒、暴力。两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多次使用家庭暴力。今年6月份,被告再次因小事对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双臂、前胸、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和淤青。事后,被告又闹到原告单位,给原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之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多次涉及离婚,2009年7月,双方签定离婚协议书(有当时的协议书为证)。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位于安华里的住房一套(有房产证为证)及室内的家具和电器(男方家长出资20余万元、女方父母出资7万元,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男女双方还拿出共同积攒的5000元用于办理相关配套手续)。同时,在2006年底为被告父母购房期间,原被告共分三次投入10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相恋。2003年1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李小X。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彼此之间能够相互扶助,生活上互相照顾,但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误解,但是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照片、离婚协议、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房屋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虽有过矛盾或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助,建立和谐家庭。共同将子女扶养成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刚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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