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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王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石某婧,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我拳脚相加;曾经将我母亲打成轻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石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请求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叫石某婧;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请求调解。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某自愿与原告唐某离婚。

二、婚生女石某婧随被告石某某生活;原告唐某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承认别无其它纠纷。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虎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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