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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38岁。

被告蓝某,男,38岁。

原告彭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有外遇,为此经常吵架,双方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蓝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蓝某承担。

被告蓝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蓝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蓝某,现年9岁。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蓝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彭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彭某与蓝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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