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宁某。
被告邹某。
原告周某乙诉被告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传票传唤2012年4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周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审判员魏先禄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跃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