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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薛某某,原审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方城营销服务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申字第2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方城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刘某,任该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薛某某,原审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方城营销服务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确定,薛某某无权提起诉讼;薛某某起诉时已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审判决7000元的赔偿金未经劳动争议仲裁。

本院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庞景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德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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