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文超,上海金钻(略)事务所(略)。
被告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X号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成某、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在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