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X镇X村X组。
原告伍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爱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该砂石场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杨烨,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伍XX、伍XX与被告XX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XX、XX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伍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伍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XX、XX负担。
审判员刘益楚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范元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