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制发(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解除原告松原建行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松原建行借款x.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55元退还给原告。2009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18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8日将所欠本金x.89、利息x.64元及各项诉讼费用全部交付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建军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