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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甲申请执行易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易某甲申请执行易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易某甲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宝阳

审判员李树君

审判员陈霖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果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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