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易某甲申请执行易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易某甲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宝阳
审判员李树君
审判员陈霖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果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