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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

被告金某某,女。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现经查被告在光山县无任何户籍信息,并且被告已十多年未在光山县居住,查无此人任何信息没有明确被告,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学珠

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房岩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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