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又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渑池县城关影剧院西侧星空网吧担任网管期间,多次盗窃网吧营业款共计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收条、领条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李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