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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恋爱,于200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期间。由于被告不珍惜自己的前程,酿成大错,致使夫妻两人今后将长期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1月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该小孩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并由其抚养,2001年2月23日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关押在湖南省郴州监狱。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一栋三层楼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由被告罗某某抚养,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共同拥有的三层楼房原告应分得份额列抵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剩余小孩抚养费的多少及给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原告杨某某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

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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