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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枣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王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两被告辨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本院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8月3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7.656‰,到期日为2007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欠还息1311.45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100元,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361元,被告王某某、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O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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