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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被告袁某某,男,35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袁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袁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东单楼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晓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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