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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保证,洛阳市吉利区X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权某某,女,2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201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保证、被告权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保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逐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就回娘家居住。结婚一年多来,原、被告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不足三个月。2010年农历6月4日原、被告双方因小事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为了维持家庭曾经九次登门乞求被告回家,被告不但不回,还恶语相加,使原告的努力付诸东流。另外,原、被告结婚时按照风俗给被告彩礼x元及衣物,并给被告购买三金款项3000元。被告母亲住院期间原告及父母多次探视,并给住院费3000元。可被告根本不理解原告的良苦用心。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半点和好的余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x元及三金价值3000元,共计x元。

被告权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内容绝大部分不属实,双方认识及结婚时间正确。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源在于被告的母亲生病住院,被告去医院及回家照料母亲,而原告对此不予体谅,才导致双方发生分歧。原告没有给被告方拿x元的彩礼,没有三金,原告只给被告买了一个戒指。被告母亲住院,原告没有支付3000元住院费。原告要求退还彩礼x元及三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发生纠纷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在导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方面负有主要过错和责任。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0年6月8日被告权某某因出现先兆性流产到洛阳石化医院就诊,因担心胎儿畸形,经原、被告同意做了引产手术,2010年6月15日出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虽然本案原、被告结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多进行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还是能够和好的。况且,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勇

审判员:张玲珍

人民陪审员:郭麦贵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康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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