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2010年4月30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赵龙、张某(两人另案处理)在协助工商机关打击传销时,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杨集传2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集传证言、同案犯赵龙、张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报案材料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长: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