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文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终字第88号

抗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出生。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文未提出上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远

审判员赵志军

代审判员孙照君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某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