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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

地址: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自1990年3月份起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已有20年工龄,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协商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未果,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部门下发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所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一致,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海涛

审判员袁国良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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