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
地址: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牟县韩寺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自1990年3月份起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已有20年工龄,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协商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未果,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部门下发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所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统筹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手续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一致,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海涛
审判员袁国良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