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天美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天美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天美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遗失的号码为x(出票日期:2009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期:2010年1月30日,出票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河南农村信用联社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汇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南阳市诚友房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经背书,先后转让给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天美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天美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河南农村信用联社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夏全玉
审判员沈宗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