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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李某甲与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石寨。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晓,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鲁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鸿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审判员王育红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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