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锋,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锋,被上诉人市园林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曹淼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