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玲,陕西升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锦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