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天桥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恒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未到庭,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薛某某、漯河市天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漯河市恒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建筑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某、天桥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恒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桥公司预交诉讼费448元,薛某某预交诉讼费8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