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被告姑舅。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系被告叔父。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叫黄××,现年7岁,二女儿叫黄××,现年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致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打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对其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因原告无力抚养,所以请求都由被告抚养;夫妻共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经人介绍成婚,但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现还生有两个女儿。虽然夫妻的偶尔吵嘴,但不至于闹到离婚的地步。原告既然提出离婚,可能她已无心过日子了,不过为了两个孩子原告若能回头那最好,若不能,我也只能顺着她的意思了,不过她要赔偿我应有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乙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三、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6万元,(45天内兑现)原告有探望两个孩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治国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许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