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一九八二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一九六九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夏康红
审判员郭伟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