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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大奇,青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女,23岁,汉族。

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李大奇和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媒人王某全介绍定亲,大见面时原告交给被告订金x元,礼物价值600元。2009年三个节日原告探亲送礼价值1600元,5次给被告买衣服共花费1500元,被告的哥哥结婚,原告送礼1000元,被告的嫂子、侄子买裤子、鞋,原告又给100元。被告的侄女看病,原告支付医疗费200元。2010年春节原告走亲戚又给被告的侄子、侄女每人发压岁钱100元。可到正月初四,被告竟然与原告解除婚约,原告托人说情,但被告退亲已成定局。被告无缘无故与原告退亲,与情与理不通,被告理应退还彩礼定金,可被告拒绝退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彩礼钱x元及礼物钱5250元,合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定金x元不属实,应该是x元,因为当时被告返还给了原告1000元,实际是9000元。2、购买礼物600元,被告不认同,因为这些礼物,双方都吃了,再说被告也买了礼物去了原告家。3、一年三个节日走亲戚原告说花1600元不属实,不可能花那么多。原告也没有5次给被告买衣服,也没有买鞋买裤子,也没有为被告侄女支付医疗费200元。春节时原告给被告侄女、侄子每人发100元压岁钱是事实,但被告的母亲又给原告发了400元压岁钱。4、造成矛盾的原因在原告。原告初二走亲戚,原告要求被告初四去他家,被告不同意,被告可选择其他时间去他家走亲戚,因为这双方生了气,吵了架,当天原告就去被告家要彩礼。原告在年前腊月份就已经娶了别的女人。被告没有提出退亲,不同意退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天经原告村的王某全和被告村的赵新月介绍定亲,王某全出庭作证,见面时原告给被告彩礼x元,被告的哥结婚时原告又送礼钱1000元。双方退亲时,被告已退还给原告3000元彩礼。赵新月出庭作证,双方谁也没有说过不亲戚,王某甲是否又娶别的女人的事,赵新月不清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难的。”原告主张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返还3000元,应予减去。原告还主张走亲戚和见面时购买礼品的花费以及给小孩的压岁钱,属于礼尚往来中的赠与行为,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也有这方面的花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给原告彩礼(x元-3000元)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何德金

审判员王某东

审判员孟庆东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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