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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相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因通道产生的相邻纠纷,双方同意上诉人张某甲可在左侧水沟搭桥通行或在双方左侧水沟上盖板修建通道,相互不予补偿,任何人不能违法干涉。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7月21日依法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当事人己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四平

审判员王贤顺

审判员蔡国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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