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系崇明县XXX学生,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与被告施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施X自愿承担抚养费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施XX负担。
审判长蔡某平
审判员秦朝良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