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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民一初字第6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迎宾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信用社副主任,住(略)。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颜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元由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凌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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