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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候虎、人民陪审员吕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段某璞,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闹,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曾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庭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矛盾更加激化,故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段某璞随被告段某某一起生活,子女抚育费被告段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均归被告段某某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段某某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候虎

人民陪审员吕东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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