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候虎、人民陪审员吕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段某璞,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闹,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曾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庭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矛盾更加激化,故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段某璞随被告段某某一起生活,子女抚育费被告段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均归被告段某某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段某某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候虎
人民陪审员吕东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