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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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3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

负责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村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伟鸣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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