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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青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

辩护人高某,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某,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使用沙春萍的身份在上海市青浦区X镇注册成立上海万振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振昌公司),2007年万振昌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薛某某经营收益。

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因购进的部分食品货物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偷逃税款,以支付价税合计10%“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出票方为亳州市华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55,309.68元。受票后,被告人薛某某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出赃款156,863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05年6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及附件,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税务核定,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贷记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协查取证的通知,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境外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某行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应撤销被告人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采纳其辩护人的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5)青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薛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审判长王美芳

审判员陈灏

代理审判员朱正义

书记员李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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